数据库是一个长期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有组织的、有共享的、统一管理的数据集合,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图书馆数据库则是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影响下,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将馆藏信息资源和其他电子资源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处理、存储,并按照一定标准和规范将其数字化,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数据集合。它是传统图书馆馆藏信息在数字时代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实现馆藏信息自动化检索、信息资源传递共享、开展特色服务整理、保存本馆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本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二是购买商用数据库;三是通过共享或链接利用网上数据。随着越来越多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和商用数据库的出现,图书馆数据库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随之增大。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信息服务开展就要规避侵权风险,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开展,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规避风险。
1.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馆藏作品数字化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复制,复制权是版权理论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版权人用复制方式使用作品及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来获得报酬的权利。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要视作品的版权状态和作品的使用方式而定。
1.1对于进入公有领域尚在保护期作品要充分利用“合理使用”的豁免权利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进一步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这是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核心制度,是目前馆藏数字化和提供局域网服务的基本依据。
1.2对超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现代的版权制度规定,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界限的,保护期内的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但要尽量规避对对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1.3对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要合理利用
有些作品,虽然具备版权保护的条件,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有些作品因为表达形式的唯一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也得不到版权保护。这类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所规定: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8 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因此图书馆可以对此类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
2.购买商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直接购置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是构建数字图书馆实体馆藏的重要手段,直接购买电子图书不仅可以省去数字化转换的经费投入,也可以避免版权纠纷,是特色数据库建设的一种很好的途径。但在使用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权利被限定为本馆之内,并没有延及馆舍之外的其他地方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如果仅仅在馆舍内提供服务,这和图书馆社会化、远程化的服务动向相违背。对于服务和法制的两难处境,通过合同获得授权是最重要的解决办法。图书馆对用户提供电子图书服务时,应当遵守与出版商所签订的合同,对电子图书的使用方式和传播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做好数字版权的保护工作。
2.2签订严密购买合同,用法律规避使用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指出版方首先要有合格资质,其次要确保购买的数据库本身没有版权纠纷。如果数据库收录文献属于侵权作品,则将影响到图书馆对数据库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将图书馆带人侵权纠纷。在签订使用合同时,要注意明确规定一旦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导致版权人要求赔偿或数据库因版权问题被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时,一切法律问题应该由数据库制作商承担,与图书馆无关。
2.3合理利用集体管理机构的约定授权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图书馆获得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授权的时候,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且这种合同不得是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虽然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尚不成熟,但图书馆必须对此加以关注,作为获得海量授权的契机。
3.使用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充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规避风险
2002年2月14日发布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中将“开放存取”定义为:论文可以在公共网络中免费获取,允许所有用户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限制地阅读、下载、复制、散发、打印、搜索或超链接论文全文,允许自动搜索软件遍历全文并为其编制索引,允许将其作为软件的输入数据,允许有关的任何其他合法用途,除非登录、使用互联网本身有障碍。开放存取并不是要求版权所有者放弃所有权,没有否定著作权的存在,相反,开放存取是以承认资源享有著作权为前提,是将著作权人特有的运营规则。
开放存取资源可以免费获取,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重要学术交流模式。图书馆可以实现对“开放存取”的全文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利用这些作品提供给用户阅读、下载、传播、打印和检索等服务,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其资源达到扩充馆藏资源的目的。
3.2合理使用网络搜索,建立特色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该条文肯定了提供搜索引擎和设置链接的合法性,也肯定了权利人禁止链接和禁止搜索的权利。对于图书馆而言,图书馆可以利用搜索和链接的功能构建图书馆数字资源导航系统。但是,如果当图书馆接收到权利人的禁止链接和搜索的声明以后,要立即停止链接,否则构成侵权。